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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

案情简介:
劳动者某甲经人介绍入职乙公司处,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在2015年11月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左臂。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乙公司未给甲缴纳工伤保险。甲受伤后,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乙公司一次性补偿甲一万元。后因甲伤情严重,乙公司补偿数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数额,甲要求乙公司赔偿,乙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甲遂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2017年终二审胜诉后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甲于该案一审中(2017年1月)曾提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当撤销的抗辩。
2017年终甲持判决书至相关部门鉴定,经鉴定甲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应赔偿数额高达50万元。2018年6月,甲对乙公司提起工伤赔偿仲裁,仲裁庭认为,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成,且甲在可行使撤销权的的一年法定期间内(无论是自2015年“补偿协议”签订日起算,还是自2017年1月提出补偿协议”显示公平”应当撤销的抗辩日期起算,均超过一年)未另行提起撤销“赔偿协议”之诉,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劳动者甲与用人单位乙公司签订补偿数额为一万元的”补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2、撤销权能否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或通过另行提起工伤赔偿之诉的方式行使?
3、撤销“显失公平”协议的法定期间如何计算?
律师分析:
针对焦点一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就本案而言,成立显失公平包含两个内容:一是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即乙公司利用了劳动者甲受伤后急需医疗的危困状态,在劳动者陷于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金钱的需求极为迫切且对法律行为的后果难以评估的情形下,有利用这一不利情境的故意。二是客观上,民事行为成立时即补偿协议签订时显失公。协议签订时乙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甲尚不确定自己是否构成工伤和伤残,但鉴定构成伤残后应赔偿数额超过协议约定数额50倍,协议内容明显对危难方不利,成立时即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针对焦点二的解答:
首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二条规定,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子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仲裁中乙公司认为双方应履行“协议书”约定,而甲在仲裁中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抗辩,要求撤销该“协议书”,仲裁庭或法院应当直接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可撤销,而不应要求另行提出撤销之诉。
再次,劳动者甲鉴定构成伤残后,另行提起工伤待遇的仲裁,实质上就是请求法院撤销显失公平协议的民事行为,应视为行使撤销权。
此外,如果以当事人未另行提起撤销之诉为由,就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具有可撤销的事由不予审查,进而认定合同有效并作出相应判决,那么在当事人另案诉求撤销,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基于生效判决作出的前案判决要通过审监程序纠正,如此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针对焦点三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由此可知,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时间为5年,5年内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使权利,实现权利目的,但显失公平撤销权的行使应自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结合案件事实,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用人单位乙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至判决生效前,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未确定劳动关系、未认定工伤、未鉴定伤残级别的情况下,劳动者甲对于是否能主张工伤赔偿属于不确定状态,对自己能够得到工伤赔偿的数额缺乏判断能力,无法形成正确认识,所以,劳动者甲经鉴定确定为伤残后,才能明确知道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比法定赔偿数额后,才能知道补偿协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撤销权的起算时间应自劳动者知晓撤销事由即知道鉴定结果日起算,鉴定结果作出日至甲提起工伤赔偿仲裁日尚未超过一年,故此甲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定期间。
律师点评:
工伤赔偿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因劳资关系之间不对等的地位,导致双方在协商能力和认知方面存在明显差距,故此,对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应当从严掌握,对劳动者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应当从宽掌握,避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杨东学律师

拥有六年执业经验,代理各类民商事案千余件,深谙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操作流程。杨律师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律师执业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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